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红,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忠玉,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存红与王忠玉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百度搜索“”
王存红与王忠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红,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忠玉,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存红与王忠玉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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