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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451号

夏某某与姜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附表1寿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拟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名称夏某某与姜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件编号2016晋07**民初45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16.5.10生效时间2016.5.20当事人

原告:夏某某

被告:姜某、陈某某承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网络管理员发布签名:年月日注: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2、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是否有错别字;3、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说理是否具有逻辑性、充分性。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725民初451号原告夏某某,男,江苏省兴化市人。被告姜某,男,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山西省寿阳县人。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姜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7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5天。但被告期限截止后,一直未还,经原告一直催要也未有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夏某某起诉时提供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第五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不成任意一方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世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洁(校对人: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