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950号

东莞瀚宇电子有限公司与朗诗徳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朗诗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瀚宇电子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瀚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西路658号。法定代表人桂宏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锦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以西,胶黄铁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朱锦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瀚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额为780612.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