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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805号

殷小民、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小民,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殷小民,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毅强,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调字(2015)第24号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少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