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71081-7,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马磊,男,回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2346-6,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6号2幢404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被执行人沈玉兰,女,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龙梦麟,男,汉族,1948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董延京,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梅、马磊、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2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马磊名下牌号为苏A×××××别克牌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