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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986号之一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某、关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某,关某,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986号之一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委托代理人乔冠森,系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家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岳某。被告关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某、关某、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关某、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岳某、关某、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保全费1154元,共计2573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阎利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