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7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九组。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