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4民初391号

王越与刘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越,刘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391号原告王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刘俊锋,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与被告刘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越负担。

审判员  林慕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清连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