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391号原告王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刘俊锋,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与被告刘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越负担。
审判员 林慕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清连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