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作献,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作献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作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作献在杭州市余杭区西溪印象城内,以购买信用基金可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取得被害人郎某的信任,当场以帮助购买基金的名义骗得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郎某返回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建设村家中后,又分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余下的信用基金共计11000元。被告人谢作献得款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谢作献家属已代为归还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作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谢作献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短信,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谢作献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谢作献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作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终端一只、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孙军涛
人民陪审员 章碧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