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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92号

邵丹丹申请执行许修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丹丹,许修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邵丹丹,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修闯,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体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