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红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某,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红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435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485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刘相平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