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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789号

焉丽与烟台海澜食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焉丽,烟台海澜食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焉丽。被执行人烟台海澜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焉丽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澜食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5)第65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汤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立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