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初147号原告汤建华。被告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邓翔天,经理。被告郝琴,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被告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园区八街三号。法定代表人郑瑞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华与被告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郝琴、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建华经本院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