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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初147号

原告汤建华与被告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郝琴、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建华,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郝琴,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初147号原告汤建华。被告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邓翔天,经理。被告郝琴,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被告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园区八街三号。法定代表人郑瑞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华与被告神农架林区顺风快运有限责任公司、郝琴、北京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建华经本院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