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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9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范孟胜、范广利、范玉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范孟胜,范广利,范玉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9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

负责人:胡晓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尚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夏津县,该行农户部客户经理。

被告:范孟胜,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范广利,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范玉克,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范孟胜、范广利、范玉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孟胜、范广利、范玉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范孟胜、范广利、范玉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