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庆云金海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庆云金海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