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101号原告覃某。被告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代理
审判员 唐小艳
人民陪审员 黄家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记林 来源:百度搜索“”
覃某与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101号原告覃某。被告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代理
审判员 唐小艳
人民陪审员 黄家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