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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行审6号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东阿县铜城创意广告门市部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东阿县铜城创意广告门市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田振远,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书卫。

委托代理人:秦培振。

被执行人:东阿县铜城创意广告门市部。住所地: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阿县铜城创意广告门市部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12)872号文件及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2012]86号文件规定,对被执行人下发东建环发[2015]719号征收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前,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垃圾清运处理费180元,逾期加收2%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定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书卫、秦培振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东建环发[2015]719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东建环发[2015]719号行政征收决定。即:被执行人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180元,滞纳金180元,共计3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民

审 判 员  刘思源

人民陪审员  韩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