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901号
原告:抚宁县千奥骊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下庄管区上庄村(千奥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子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公司职工。
被告:陈春蕊,干部。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宁县千奥骊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13日,原告抚宁县千奥骊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陈春蕊(乙方)签订门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千奥骊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侧东数第八间门市房(上下二层)出租给乙方用于农资经营;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一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承租,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以免延误甲方再次承租;租金每年35000元,缴费方式为上打租,以后价格根据当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协商确定。被告未支付2015年租金,2016年被告继续承租原告房屋。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写明欠2015年房租35000元,欠2016年(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房租2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春蕊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抚宁县千奥骊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邸会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