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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96号

黄殿生与郝家城、郝兆青、黄卫东、张丁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殿生,郝家城,郝兆青,黄卫东,张丁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96号

申请人:黄殿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郝家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郝兆青,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丁厚,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黄殿生与被执行人郝家城、郝兆青、黄卫东、张丁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郝家城、郝兆青、黄卫东、张丁厚的银行存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家城、郝兆青、黄卫东、张丁厚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