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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640号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才桂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茂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查封部分设备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