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周忠旺,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夏津县
被执行人:王泽政,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周忠旺申请执行王泽政民间借贷纠纷(2013)夏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泽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经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忠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志良执行员 叶廷利执行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延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