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久阳,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翁牛特旗。陈淑华申请执行李久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淑华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2)翁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