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启德大酒店
被执行人:李功山东德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启德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德城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