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被执行人:郑大勇。
被执行人:韩邦峰。
被执行人:宗昌山。
被执行人:王平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大勇、韩邦峰、宗昌山、王平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大勇、韩邦峰、宗昌山、王平志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郑大勇、韩邦峰、宗昌山、王平志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大勇、韩邦峰、宗昌山、王平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