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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87号

孙某某诉乔某、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乔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87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告乔某(曾用名乔某1),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被告乔某某。被告乔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乔某、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