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607-2号

周庆峰与耿志、周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庆峰,耿志,周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607-2号

申请执行人:周庆峰。

被执行人:耿志。

被执行人:周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志、周燕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庆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庆峰如发现被执行人耿志、周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巩象才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