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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58-6号

陈建华与李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华,李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程宏尧,男,系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之父。被执行人李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李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由被告人李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华各项损失共计940713.4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益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陈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益现在监狱服刑,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