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现海,农民。被执行人李付东,农民。被执行人李付刚,农民。被执行人李付清,农民。被执行人王洪朝,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现海与李付东、李付刚、李付清、王洪朝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