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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306号

王仓成与杨勤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仓成,杨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306号

原告:王仓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杨勤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仓成与被告杨勤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仓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仓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仓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