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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44号

高雨馨与孙德祥、范志英、华泽蒙生命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雨馨,孙德祥,范志英,华泽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高雨馨,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孙德祥,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范志英,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华泽蒙,男,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高雨馨与孙德祥、范志英、华泽蒙生命权纠纷(2015)茄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标的900/人元。申请执行人高雨馨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