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高雨馨,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孙德祥,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范志英,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华泽蒙,男,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本院在执行高雨馨与孙德祥、范志英、华泽蒙生命权纠纷(2015)茄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标的900/人元。申请执行人高雨馨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