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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524号

刘美芳与王翠玲、王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美芳,王翠玲,王云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芳,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云凤,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刘美芳与被执行人王翠玲、王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852.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6)鲁0285执524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执524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