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30号原告田占军,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田占军名下房屋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田占军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