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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93号

某某旅行社与大荔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荔县黄河旅行社,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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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3号申请���行人大荔县黄河旅行社,住所地大荔县西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地址大荔县埝桥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黄河旅行社与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8042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804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9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刘相平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