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68号罪犯张朝旺,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2020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张朝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旺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朝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