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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163号

刘桂军诉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军,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163号原告刘桂军,女。被告王雪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军诉被告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军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军以被告王王雪梅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4176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桂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巧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