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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621号

赵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621号罪犯赵强,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宜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2月21日、2013年5月2日、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1.4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