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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3965号之一

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日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日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日樟,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674号判决,在执行上海恒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日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项日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日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项日樟钱款人民币1342.02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璠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