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655号原告郑丽华,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郭艳峰,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刘寒,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华诉被告郭艳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丽华以申请再审另一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郑丽华负担。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