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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821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2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虎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