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2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虎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娜 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2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虎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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