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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379号

龙玉节诉龙曙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玉节,龙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龙玉节,男,汉族,居民,1956年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龙曙光,男,汉族,居民,1965年出生,住汶上县。龙玉节诉龙曙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玉节诉被执行人龙曙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