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吉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吉风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吉风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吉风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漳州求精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58863.95元及利息、执行费14988元、诉讼费80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