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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962号

翟铁与戈龙生、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戈龙生,翟铁,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戈绍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戈龙生。

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安成路汇豪天下3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975060-1。

法定代表人:李良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戈绍志。

上诉人戈龙生因与被上诉人翟铁、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戈绍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铁原审诉称:戈龙生和戈绍志系父子关系。从2013年元月开始,翟铁一家三口及母亲,就租住在巢湖市汇豪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年租金7200元已支付至2016年1月14日。2015年2月5日,与翟铁居住同小区且前后楼层毗邻的戈绍志因操办婚事,由其父戈龙生在单元楼门口燃放了大量的烟花爆竹,其中包括一些体积较大、爆炸力较强的大爆竹,爆竹在燃放时造成翟铁家发生火灾。此前,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曾明确劝阻并制止戈龙生、戈绍志在小区内燃放鞭炮,以免发生意外,但戈绍志却以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由其承担为由,不加理会。2015年4月3日,巢湖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巢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外来火源引发翟铁家中火灾。事后,市公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安排双方调解,试图协商解决因本次火灾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戈龙生、戈绍志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翟铁家中失火并造成财产损失,戈龙生、戈绍志应依法对翟铁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戈龙生、戈绍志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89605.81元(房屋租金600元/月×11个月=6600元;住宿费127元/天×2×2=508元;误工费1500元/月÷30×14天=700元;房屋维修费28884.81元;衣物、家用电器等财产损失50913元;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戈龙生、戈绍志承担。戈龙生、戈绍志原审辩称:1、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戈龙生、戈绍志不承认是侵权责任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2、戈龙生、戈绍志不构成共同侵权,二人虽为父子,但是戈绍志已经成年,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翟铁诉讼请求房屋维修费用损失,因其是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没有房屋损害赔偿请求权;4、翟铁主张的房租损失过高,误工费没有依据,衣物、家电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辩称:1、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免责;2、关于赔偿费用,同意戈龙生、戈绍志的答辩意见。原审查明:翟铁与其妻黄先芹、子翟不凡、母金文英共同租住在巢湖市汇豪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2015年2月5日,与翟铁相邻的17号楼戈绍志因操办婚事,由其父戈龙生于当日中午12时50分、13时10分、13时30分分三次燃放了高度为20公分、40公分的大爆竹及部分小爆竹。当日14时27分左右,有人报警称该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发生火灾,巢湖市消防大队接警后将大火扑灭。2015年4月3日,巢湖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巢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15号楼1单元1002室次卧室内床具、衣柜、电视机、衣物和生活用品等物品,其他部分房间和客厅烟熏严重,儿童房内挂壁式空调掉落,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为15平方米,过火部位主要为1002室东侧卧室;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生活用火不慎、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故障、纵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翟铁认为戈龙生、戈绍志燃放爆竹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家中失火并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戈龙生、戈绍志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期间,经戈龙生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追加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审另查明:经翟铁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巢湖市汇豪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华顺价鉴字(2015)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巢湖市汇豪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因火灾造成的房屋受损所需维修费用为28884.81元。翟铁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房屋维修费用请求权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原审法院就该部分损失征求汇豪天下15号楼1单元1002室产权人洪云、王东平意见,其表示因火灾造成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翟铁向侵权人主张,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翟铁申请对屋内家电及衣物损失进行鉴定,因鉴定对象已经烧毁,导致该损失的鉴定无法进行。原审再查明: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已向包括戈龙生、戈绍志等广大业主充分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事发过程中,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也前去制止,戈龙生、戈绍志自愿签下承诺书,承诺如燃放鞭炮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原审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翟铁系汇豪天下小区15号楼1单元1002室的承租人,对其财产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戈龙生、戈绍志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由其燃放爆竹引起,在巢湖市公安消防大队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指出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可能的前提下,应当举证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自己无关或者是另有其他原因,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通过事前宣传禁燃规定、事中制止爆竹燃放等措施尽到了管理职责,戈龙生、戈绍志主张因物业消防栓无水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但未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举证证明,根据戈龙生、戈绍志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人承诺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自愿全部承担,故戈龙生、戈绍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翟铁的损失范围:1、翟铁主张房屋租金及住宿费损失,考虑到火灾后该房无法居住,该项损失必然发生,对其主张的住宿费508元、租金损失6600元(600元/月×11个月)予以支持;2、翟铁主张误工费700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情况,不予支持;3、翟铁主张房屋维修费28884.81元、鉴定费2000元,有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为证,经征询房屋所有权人洪云、王东平意见,其表示该损失由承租人即翟铁主张,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予以支持;4、翟铁主张衣物、家电等财产损失50913元,除其单方制作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外,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该部分财产损失现无法通过鉴定确定价值,考虑到翟铁一家四口常年居住在此处,火灾发生时家中应有四季衣物和被褥,根据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的内容“西侧卧室墙壁上空调挂机及照片脱落……南侧东边卧室物品烧毁严重,门已烧毁倒落,南侧钢塑窗户已完全烧毁……床已烧毁塌落,仅存边框,西面壁上电视已完全烧毁脱落,西南角放置一个衣橱,衣橱已完全烧毁……从地面物品塌落层次来看,依次是床燃烧后残渣、被子和电热毯残渣、房顶水泥、衣服残渣…”,同时结合火灾现场照片,酌情支持10000元。综上,翟铁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7992.81元,应当由侵权人戈龙生、戈绍志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一、戈龙生、戈绍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翟铁各项损失47992.81元;

二、驳回翟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翟铁负担170元,戈龙生、戈绍志负担240元。戈龙生上诉称:

一、一审庭审中戈龙生答辩主张房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房屋所有人不是承租人,本案中原告主体的认定不产生一审判决认为的“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后果,相反一审判决认为房主“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却有可能增加“诉累”。戈龙生认为,在承租人为翟铁的房屋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房主对房屋的损害赔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因为小区的消防栓没有水,导致施救迟延近20分钟,灭火迟延会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这是无需证明的生活事实。事发时的现场图片证明消防栓没有水这是不争的事实,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消防栓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应对消防栓没有水导致的施救迟延承担管理人责任。本次火灾的最终损害后果已确定,混合责任人之间是责任划分,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码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戈龙生是火警报警人,消防车到现场后消防栓没有水,戈龙生深感震惊和恼怒,眼睁睁地看着火势蔓延而无可奈何,及时施救肯定会损失减少,这是简单的道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戈龙生不服。

三、一审判决对房屋的损害应首先判决戈龙生恢复原状,戈龙生不履行修复义务才应赔偿损失,这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履行方式不同:是履行行为还是金钱给付?因为房主没有参与诉讼,戈龙生在庭审中主张火灾房屋是毛坯房,室内是门洞,房屋的损失鉴定报告超范围和按装饰标准计算与事实不符,导致赔偿数额过高。戈龙生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戈龙生履行修复、恢复原状。

四、一审判决衣、物损失1万元过高,请二审法院适当裁减。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翟铁二审辩称:1、原审就房屋损失征求房主的意见,房主同意由翟铁向侵权人主张;2、翟铁多次找戈龙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戈龙生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如双方早点解决,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3、关于家中物品的损失,翟铁一家四口全部衣物和用品不是被烧毁了,就是被烟熏、水浸过,不能使用,10000元赔偿远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辩称: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戈龙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戈绍志二审意见:同意戈龙生的上诉意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翟铁虽不是被烧毁房屋的所有人,但其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向侵权人戈龙生、戈绍志主张权利,且房屋的所有人在原审期间明确表示由翟铁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故翟铁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要求戈龙生、戈绍志赔偿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戈龙生称火灾发生时小区的消防栓没有水,导致救灾延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且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戈龙生、戈绍志燃放鞭炮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而戈绍志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因放鞭炮造成的财产损失。故戈龙生要求巢湖市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规定,赔偿损失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翟铁要求戈龙生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烧毁房屋内的物品损失,本案中,翟铁一家四口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内应当有四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用品,且从火灾事故现场记录的内容反映,屋内被烧毁有挂式空调、床、电视,衣橱、被子、衣服等财产,故翟铁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审考量案件事实,确认此项财产损失为1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综上,戈龙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戈龙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钱岚

审判员  程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