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字85号之二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2797620-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7746405U。
法定代表人:叶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丽伟,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代理人:杨有川,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字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黄丽伟银行存款1849416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现因案件审理完毕,黄丽伟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黄丽伟的银行存款1849416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