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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字85号之二

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黄丽伟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黄丽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字85号之二

原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2797620-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7746405U。

法定代表人:叶兴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丽伟,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代理人:杨有川,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字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黄丽伟银行存款1849416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现因案件审理完毕,黄丽伟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黄丽伟的银行存款1849416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