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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12号

武俊国与赵建伟、徐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俊国,赵建伟,徐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武俊国,居民。被执行人赵建伟,居民。被执行人徐芝,居民。本院在执行武俊国与徐芝、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