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执字第3539号

王海龙、李娟与杨洪早、宗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龙,李娟,杨洪早,宗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3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申请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杨洪早。被执行人宗秀芝。申请执行人王海龙、李娟与被执行人杨洪早、宗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彭证经内字第1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25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6750元及执行费22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杨西村二组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双方达成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洪早、宗秀芝于2016年5月9日共偿还86750元,剩下本金及利息共合计109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57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51500元。若被执行人杨洪早、宗秀芝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担保人杨连刚自愿承担余下所有欠款的还款责任���已将被执行人杨洪早、宗秀芝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徐彭证经内字第1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