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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69号

马栓成与刘铁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栓成,刘铁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栓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栓成与被上诉人刘铁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淅上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马拴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银根、被上诉人刘铁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上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上诉人马拴成。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