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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32号

432号李树君申请执行张永利、赵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君,赵惠君,张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君,男,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刘国权,律师被执行人赵惠君,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永利,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树君与被执行人赵惠君、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惠君、张永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树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惠君、张永利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你社代发的工资款20000元为止。(每月扣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