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16号
原告:才淑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呼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崔恩英,女,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号。负责人张建威,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勤铭,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才淑华诉被告呼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淑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619.00由原告才淑华承担。
审 判 长 肖 欣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