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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字第33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升国,马灿,马唤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马升国被执行人马灿被执行人马唤唤申请执行人马升国与被执行人马灿、马唤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马升国的申请,被执行人马灿、马唤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升国欠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