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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293号

(2)李友娟与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友娟,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娟,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王位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彩华。被执行人俞青贵,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娟与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友娟借款200000元,利息429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85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友娟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惠兴

审 判 员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成凯 来源: